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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y.vip易游-强化全链条闭环监管 北京拟修订超标粮食管理办法

更新时间:2026-04-20点击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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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y.vip易游-强化全链条闭环监管 北京拟修订超标粮食管理办法

  4月13日,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《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13日至5月12日,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建议,完善管理办法。

  据悉,该征求意见稿是对2019年发布的《北京市超标粮食管理办法》的修订完善,严格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,聚焦超标粮食全链条管理。

 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,明确了超标粮食的定义: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流通的,重金属、真菌毒素、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粮食,主要包括小麦、稻谷、玉米等原粮,并明确要实行“定点收购、单独储存、定向销售、分类利用”的处置原则。

  在风险监测方面,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覆盖粮食生产、收购、储存、加工、销售等环节的全程质量安全监测制度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环节监测;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购和储备粮监测;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成品粮流通、食用粮食加工等环节监测。一旦发现超标粮食,相关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,采取封存、检验、限定用途等措施。

  根据征求意见稿,超标粮食须分仓单独储存、专账记录、专人保管并明确标识,严禁与合格粮食混存、混售。超标粮食须在政府监管下定向处置: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,定向供应饲料加工企业;仅适用于工业用途的,严格销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业企业;无使用价值的,采取堆肥、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方式。同时建立追溯制度,超标粮食销售者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,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,销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。跨区域处置时,发现地与购买地政府相关部门须互通信息。

  粮食收购者、储存企业不得将真菌毒素、重金属超标、霉变、被污染等五类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。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,严禁使用发霉变质原粮、违规使用添加剂。违反规定的经营者,将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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